为保证课题研究科学、有序地进行,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科研与实践的有益结合,使研究工作更好地为实践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总课题组由组长、核心专家以及部分实验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总课题组将分批设立课题实验单位。课题实验单位主要包括“区域指导中心”、“实验学校”。
第三条 大中专学校、高校、普通中小学、幼教、特教、青少年宫等教科研机构可以采取申报子课题的方式参与课题研究和实验工作。实验单位的申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竞争中择优立项。
二、总课题组主要职责
第四条 总课题组主要职责
1.制订科研课题及课题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操作指南;
2.制订本管理服务办法;
3.接受课题实验单位,组织审批;
4.指导和监督各课题实验单位工作进展,交流研究信息,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5.及时推荐有效的科研资源,开展组织各类教师培训和交流活动;
6.组织对各实验单位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协助优秀成果推广;
7.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和宣传、推广;
8.完成针对实验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课题实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区域指导中心申报条件:
► 有正确科学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符合国家教改方向和教育科研发展方向;
► 有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机构主要领导和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高;
► 能够及时向总课题组反馈区域内实验学校安全信息和资料,反馈学校和教师的相关需求;
► 能定期总结并向总课题组提交区域内实验学校的研究成果与经验;
► 有能力评定区域内实验学校优秀论文、教案、活动设计、优秀课、教具、课件并向总课题组推荐参加评选;
► 能组织区域内实验学校参加总课题组组织的各种安全交流活动;
► 有能力在该地区发展一定数量的课题科研基地校和课题科研学校;
► 能接受总课题组对实验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并与总课题组配合开展课题的各项工作。
2.实验学校与重点实验学校的申报条件:
► 学校领导重视,校长亲自担任课题组组长;
► 学校拥有较好的办学条件;
► 承诺并遵守总课题组有关课题管理服务办法;
► 为课题组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 实验学校申报人数为6~20人,其中普通实验学校参与人数为10人以内,重点实验学校参与人数为20人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上报总课题组,具体参与人数另行确定。
四、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逐项填写《评审书》,文本一式三份,寄至总课题组。申报审批书可复印,或向总课题组索要电子表单。
第七条 审批程序
总课题组每月组织一次对申报材料的审批,电话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审核通过的单位缴纳科研管理费后,批准成为正式实验单位,授予相关资质牌证,并选择适当方式公示,总课题组返还经签批的申报材料供申报单位存档。
五、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实验学校管理条例
1.实验学校有积极配合总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义务;
2.实验学校有维护总课题组所授资质的义务,不得将其转授下级单位,如有它用,须报总课题组备案;
3.实验学校须设专人负责与总课题组联系;
4.实验学校须及时交纳科研指导服务费。
第九条 总课题组提供的基本服务
1.总课题组为“普通实验学校”提供的管理与服务
(1)所批准的课题实验学校由教育部“十四五”规划重点课题《教师教育改革与创新》总课题组颁发子课题研究立项证书和牌匾。结题验收通过后,课题组成员将获得课题研究结题证书和科研成果获奖证书。
(2)提供课题涵括内容的咨询服务以及共性指导方案。
(3)通过网络等形式,搭设各实验单位交流平台,提供教育教学相关动态信息。
(4)组织课题工作的宣传报道、综合宣传有关实验学校的动态、经验、科研成果等。
(5)子课题所有人员均可参加由总课题组相关“优秀论文、教案、课件评选、优质课评选活动”,办理“获奖证书”时将给予减免部分费用。
(6)根据课题进展情况考察实验学校研究工作,检查实验学校研究进展情况,应实验学校的要求组织专家实地咨询指导,组织实验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交流、培训活动,帮助实验学校提高科研和教学水平。
(7)每年组织课题年会,进行总结、评优、成果交流,并进行相关报道和成果推广。
2.总课题组为“重点实验学校”提供的管理与服务
(1)所批准的课题“重点实验学校”由教育部“十四五”规划重点课题《教师教育改革与创新》总课题组颁发重点子课题研究立项证书和牌匾。结题验收通过后,课题组成员将获得课题研究结题证书和科研成果获奖证书。
(2)总课题组所有信息均通过总课题组官网进行发布,相关子课题信息均可通过网站查询。
(3)邀请“重点实验学校”校长或课题主持人成为总课题组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并颁发聘书。
(4)子课题所有人员均可参加由总课题组“优秀论文、教案、课件评选、优质课评选活动”,办理“获奖证书”时将给予减免部分费用。
(5)在课题实验研究过程中,为了更好的综合宣传报道“重点实验学校”的科研动态、经验、成果等,将协助在课题网站上开辟专栏,重点宣传、推广其科研成果。
(6)协助“重点实验学校”召开全国研讨、观摩会,推广宣传其先进经验与研究成果,发挥示范作用。
六、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指导服务费
实验单位申报获得批准后,向总课题组缴纳科研指导服务费用(直至课题结束),享有总课题组提供的基本服务。如本实验学校有特殊要求者可协商处理,西部边远地区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减免。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原则
科研指导服务费用于实验学校的牌证制作、寄送,专家咨询指导,基础资料配置,共性咨询指导;总课题组为实验单位服务所需的必要的资料搜集、专项研讨等。
第十二条 实验学校开展实验研究工作所需费用自筹。
七.终止与中止
第十三条 终 止
科研实验工作结束或实验期满,由总课题组对各实验学校的科研成果组织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各实验单位承担),凡达到预期目标者,由总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荣誉证书,撤除资质牌证,该项子课题研究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中 止
如实验学校长时间未能按计划开展子课题科研活动或不能为科研实验开展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总课题组有权宣布中止该子课题研究,并给予书面通知实验学校;实验学校也有权自行中止实验,应书面通知总课题组。
第十五条 备 注
各级实验单位应自觉维护总课题组的声誉,如有损害行为,总课题组将撤消其实验学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